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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于2022年12月22日经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3月24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3月24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前款所述的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机动车维修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

  (二)督促、指导治安责任单位落实治安保卫组织、人员,建立治安防范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第七条 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申请人提交规定材料,作出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公安机关当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寄售业、开锁服务业等特种行业以及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条 从事网约房经营的,应当将经营者身份信息和房源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

  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交的信息材料进行核验,发现网约房经营者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变更名称、地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停止营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委托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刻制,并向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提交公安机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时,应当查验送制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予以登记;按照规定的规格、式样、文字和数量刻制,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质量规范;有关公章刻制信息和印模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一)承接开锁业务时,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不得提供服务,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12个月备查;

  第十六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登记核验入住人员有效身份信息、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

  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应当如实登记凌晨2时至上午8时在场所内消费人员的有效身份信息,并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

  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包厢、包间设置、灯光亮度、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参照娱乐场所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经营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在其所经营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查处工作;

  (八)严格执行物品保管制度,发现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为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非法财物,可以对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对网约房经营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旅馆业是指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接待站,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按摩场所、会所等;

  (二)开锁服务业是指经营以专业技术人员对锁具进行技术操作,解除锁具闭锁状态的服务行业;

  (三)网约房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按日或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镇和乡村居民房屋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其他场所;

  (四)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是指夜总会、歌厅、舞厅、电子游戏室、提供歌舞娱乐的酒吧等;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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