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1-88576763

手提袋制作
国家处理的法律和法规(节录)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组织、防范和惩治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依法取缔组织,严厉惩治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置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组织,惩治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组织的影响,逐渐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时间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很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别人从事、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的权利的时候,一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根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异常进行的,对集会、、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第四条 社会团体一定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根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可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Copyright © 2012-2018 宝博体育下载BOB|体育彩票娱乐bob 版权所有

湘ICP备1801486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