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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的建设一批印刷复制产业示范基地的要求,对印刷复制企业分类实施综合评估,规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建立和管理,充分的发挥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体系、提升行业素质等方面的引导和辐射作用,将我国建设变成全球印刷强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是指资质合格、遵纪守法、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优质、业绩突出、创新节能、人才聚集、诚信经营,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公司集团。

  第三条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宗旨,是通过对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认定、挂牌、扶持和宣传,逐步优化产业体系、培育优势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节能减排,倡导绿色印刷,引导整个产业实现转型和升级。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制定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全国规划,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公司进行审核、认定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公司进行初审、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规划目标,是从2012年开始,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100家左右“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和10家左右“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引导作用和辐射效应明显显现,骨干印刷复制企业国际竞争力显著地增强,产业分工合理,区域协调发展,形成相对完善的现代化印刷复制产业体系。

  印刷复制企业模范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没有盗版盗印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未被新闻出版行政主任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

  印刷复制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在最近三个财务审计年度实现盈利。其中,印刷企业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1亿元以上),年度出售的收益5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2亿元以上),或者近三年销售总收入10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5亿元以上)且其间年度增长率均值超过20%,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年度产量1亿片以上,出售的收益1.2亿元以上,年度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年度产量2.5亿片以上,出售的收益2.8亿元以上,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

  印刷复制企业关键生产设备居行业领先水平。其中,印刷企业拥有多色高速、自动、联动等先进的技术设备,或者在数字印刷、柔印、印刷设备数字化自动控制、数字资产管理、数字直接制版、数字化工作流程等方面具备较强实力;光盘复制企业拥有DVD、DVDR或者高清光盘生产线以及配套的检测设备。

  印刷复制企业研发投入达到出售的收益的一定比重。其中,印刷企业研发投入占出售的收益比重不低于1%,光盘复制企业研发投入占出售的收益比重不低于4%。印刷复制企业建有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研发机构,企业持有授权专利,且持有数量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印刷复制企业在新产品拓展、产业链延伸、商业模式探索等方面有实质性创新和相对成熟的创新成果。

  印刷复制企业建立了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按照国际与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建立了基于网络的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责任制健全,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印刷复制企业积极开展绿色生产,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相关国际绿色认证;推行清洁生产审核;使用的各种原辅材料符合国际标准,应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设备、材料与工艺;排放、节能等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其中,印刷企业能达到国家绿色环保印刷标准的要求。

  印刷复制企业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研发技术队伍。其中,印刷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技工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比例不低于70%,高级技术人员(含技师以上)比例不低于20%;光盘复制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比例不低于90%,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20%。

  印刷复制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给予了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为鼓励印刷企业“走出去”,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印刷公司能够认定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印刷企业年度承接境外印刷加工业务占企业全面主营业务量的30%以上,且年度对外加工业务营业额达到2000万美元;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原料综合利用率高,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第八条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实行自愿申请、初审、终审和认定的程序。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要求的印刷复制企业,均可申请建立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

  第九条印刷复制企业应当对所在地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任部门提交《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申请表》,经所在地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任部门核实确认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初审。审核同意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书面报告以及有关申请材料。报告要同时载明地方给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公司进行考核和终审。

  通过考核和终审的印刷复制企业在新闻出版总署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通过公示的印刷复制企业,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授予“国家印刷示范企业”或者“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的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经过认定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新闻出版总署建议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扶持和奖励。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享有以下方面的优惠扶持:

  新闻出版总署对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优先给予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和发展资金的支持。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权益不能低于30%。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在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境外的印刷复制产品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在保证文化安全的基础上,能够准确的通过管理实际,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中国出版政府奖(印刷复制奖)、全国文化重点出口企业、全国文化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评定,在同等条件下,第一先考虑被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光盘复制企业,可以进口境外性价比高且使用年数的限制不足三年的光盘复制生产设备,但进口很多类型设备的总数量不允许超出企业原有设备总数量的30%,而且进口设备只限于企业自身使用。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公司进行跟踪管理。根据“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年度考核机制。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任部门提交上年度总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对年度总结材料来审核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未来的发展情况、审核意见和有关审核材料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三)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公司进行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总署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发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直接撤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一)严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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