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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负责人就《印刷业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总理3月8日签署国务院第212号令,决定发布《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7年5月1日起实行。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新闻出版署副署长于永湛。

  答:《条例》是在全党全国人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努力促进国民经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逐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宏伟规划的时候颁布的,对于新闻出版工作“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认真完成提出的“四项主要任务”;对于保证印刷行业坚持正确方向,促进印刷产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印刷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各类印刷企业约10万家,从业人员约200万人,固定资产原值约200亿元,已基本能够很好的满足各种出版物及各类印刷品的印刷需求,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印刷作为一个产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慢慢变得突出。印刷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些印刷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违反规定,承接印刷非法出版物,个别印刷厂甚至大量印刷反动、淫秽的出版物和印刷品,印刷环节已成为非法出版活动的重要源头;一些包装装潢印刷企业非法印制假冒或伪造他人的商标标识、商品包装装潢印刷品和虚假广告;未经审批的地下印刷厂屡禁不止,非法印刷活动猖獗。这样一些问题严重扰乱了印刷行业的正常秩序,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破坏社会政治稳定。为了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管理,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文化部、轻工部曾于1988年联合下发了《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形成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印刷行业的面貌出现了积极的变化。由于《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对印刷管理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具体,一些条款也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同时考虑到《行政处罚法》即将正式施行,国务院决定颁布此《条例》。《条例》的颁布对于加强印刷行业管理是非常适时和必要的。

  一、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条例》规定了设立印刷企业一定具备的条件,设立印刷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印刷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后方可营业的“两证一照”制度,并分别规定了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个人申办“两证一照”的程序。《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各类印刷企业,并对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的审批作了规定。

  二、各种印刷经营活动一定要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条例》明确规定:(1)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2)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可以印制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在承接印刷出版物时,必须验证法定证件;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制的出版物,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制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制、销售出版物;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制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所印制的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3)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可以印制假冒或者伪造他人的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得印制可能对消费的人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等宣传品;承接印刷前,必须依法验证法定证件;应当将印制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不得擅自留存;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除必须依法经审核外,所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4)对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也作了相应规定,特别规定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依照国家有关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规定办理;印刷宗教用品的,按照国家相关宗教印刷品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明确了法律责任。为维护合法印刷经营活动、制止非法印刷经营活动,《条例》第六章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未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制的,未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擅自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以及其他违反印刷业管理和行为准则的行为,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此外,考虑到《出版管理条例》已经对有关违法出版、印刷或者复制、销售出版物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条例》对此作了原则规定。

  答:《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我们第一步要依据《条例》的授权,认真管理好出版物印刷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工作,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紧密配合,认真落实“两证一照”制度;与国务院授权的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全行业的管理。

  当前,要组织新闻出版系统和出版物印刷行业、其他印刷品印刷行业的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条例》已列入全国新闻出版系统“三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要求做到重要条款应知应会;要认真依照《条例》对现行的一些关于出版物印刷业和其他印刷业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依照《条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执法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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