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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布2022年文化市场10个典型案例

  2022年,青海省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全力抓好《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点》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紧盯文化、旅游、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文物六大领域,不断强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全省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根据我省文化市场案件办理情况和特点,考虑执法重点、违法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现将我省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9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转办案件线索,大通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发现马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快手平台宣传招徕游客,并于2022年3月12日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组织游客赴省外旅游,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经立案调查,马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文体旅游局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98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青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旅游)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组织的旅游经营活动过程中,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陈某提供导游服务,且陈某向游客发表不当言论,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了公共秩序。

  处理结果:经立案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该公司给予罚款3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海晏县公安机关对陈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2年2月14日,根据省版权局转办举报线索,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西宁市某工作室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工作室存在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在网络销售掐丝唐卡“冰墩墩”工艺美术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经立案调查,该工作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扰乱了版权市场的行政管理秩序,侵犯了权利人“冰墩墩”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该工作室给予责令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32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西宁某印刷厂涉嫌侵权、违法印刷《中小学作文范例》行政转刑事案。(版权)

  基本案情:2022年4月7日,根据省“扫黄办”转办举报线索,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西宁某印刷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印刷厂仓库存放大量书籍,经现场抽样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没办法提供样书、委托印刷合同及委托方相关经营资质证明,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处理情况:经立案调查,该印刷厂侵权盗版印刷书籍29983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由于涉案书籍数量巨大,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0日,尖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对尖扎某广告印务制作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摆放无ISBN号、无出版社名称、无CIP数据核字的书籍77册,经营者没办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关书籍的进销货凭证,执法人员现场认定该77册书籍为非法出版物。

  处理结果:经立案调查,该印务制作室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尖扎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对该印务制作室给予没收非法出版物77册,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8日,同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对黄南州某广告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经立案调查,该公司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仁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对该公司给予没收非法出版物212册,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青海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其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案。(文物)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8日,根据省文物局转办案件线索,互助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青海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互助酒厂作坊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处理情况:经立案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互助县文体旅游局对该公司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海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实施工程建设案。(文物)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4日,海晏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21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海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221厂内新建混凝土预制件生产线钢结构厂房。

  处理情况:经立案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晏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对该公司给予责令改正拆除违反法律建筑,并处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2年9月14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转办案件线索,兴海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兴海某电竞网咖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网咖经营者没办法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涉嫌存在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处理情况:经立案调查,该网咖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对该网咖给予责令关闭,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4日,同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辖区内某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网吧经营者没办法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涉嫌存在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处理情况:经立案调查,该网吧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仁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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