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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出版物印刷企业政策法规(广东省)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印刷业运营者资历条件暂行规则》(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三)有合适事务需求的固定出产运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出产的四色以上主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六)有习惯运营事物的规划需求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首要出产、运营负责人有必要获得省新闻出版局一致格局、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布的《印刷法规训练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挂号、保管、交给、毁掉等运营管理、财政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批阅建立印刷企业,除按照以上规则之外,还应当契合国家相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一)建立出版物印刷企业请求书及按要求填写的《广东省新建立印刷企业请求表》(此表可在我局政务信息网“政务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六)现有印刷设备清单(表格可在我局政务信息网“政务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七)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陈述(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契合资历条件的可不报送)。

  (一)将请求资料报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初审定见。要审阅其是不是满意规则的资历条件,是不是满意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并对运营场所和印刷设备做现场审阅。

  (二)省新闻出版局政务窗口每年5月、10月承受请求。省局政务窗口受理请求资料后将受理的资料移交局印刷仿制管理处。

  (三)局印刷仿制管理处检查请求文件并到现场核验。同意的,颁布《印刷运营许可证》;不予同意的,阐明理由。

  请求人持《印刷运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挂号注册,获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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