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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含外商投资)建立、六合、六合、分立批阅

  从事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企业的建立、改变批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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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业管理法令》(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正)第十条:建立从事出书物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请求人经审阅同意的,获得印刷运营答应证,并持印刷运营答应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挂号注册,获得营业执照。企业请求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经审阅同意的,发给印刷运营答应证。

  第十二条:印刷业运营者请求兼营或许改变从事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许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或许六合其他印刷业运营者,或许因六合、分立而建立新的印刷业运营者,应当按照本法令第十条的规则处理手续。

  3、决议:根据请求资料、审阅定见,在许诺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答应的决议;。

  4、办结:根据准予答应定见进行办结,成果文件由请求人到政务中心现场收取或由窗口工作人员邮递送达。

  请求人向设区的市(省直管县)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出书广电局窗口提出请求,窗口工作人员接纳、核对请求资料,资料完全且契合法定方式,出具《受理通知书》,请求资料不完全或不契合法定方式,当场一次性奉告需求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规范

  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和请求资料在许诺期限内进行书面检查,检查人根据法令和法规进行检查。

  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出产的且未列入《筛选落后出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主动对胶印印刷设备。

  主办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运维电线拜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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