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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建立的相关规则

  《印刷业管理法令》(依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第三次修订)第二条规则,本法令适用于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运营活动。

  批阅从事印刷运营活动请求,除按照前款规则外,还应当契合国家相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1.企业请求从事出书物印刷运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经审阅同意的,发给印刷运营许可证。

  企业请求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经审阅同意的,发给印刷运营许可证。

  2.印刷出书物的,托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签定印刷合同;

  3.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书物的,有必要验证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4. 印刷企业不可以征订、出售出书物,不得冒充或许盗用别人名义印刷、出售出书物;

  5.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境外的出书物的,有必要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同意;印刷的境外出书物有必要悉数运送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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