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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审批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3.有适应经营事物的规模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及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4.有适应经营事物的规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6.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7.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可以从事印刷经营活动;8.经申请单位所在地盟市新闻出版局初审通过。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中心13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路公交在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向南步行246米即到或乘坐50路公交车在银河南街站下车向北步行约450米即到或乘坐75路、100路、101路、109路、K6路公交在呼市公安局站下车向东步行或骑行1.5公里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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