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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画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相关的单位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取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相关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审批项目,对市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①取消审批后,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②通过抓紧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①取消审批后,市教委要会同市工商局依照国家制定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②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作用。③市教委等有关部门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①取消审批后,市教委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规范监管,推动高校逐校落实、有序开展。②通过开展过程督查、随机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③做好高校自主评审副教授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①取消审批后,按国家要求实行事后备案管理。②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年检、畅通投诉渠道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③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信部无〔1999〕363号)

  《关于改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作无函〔2008〕103号)

  ①市经济信息委积极努力配合工业与信息化部做好“双随机,一抽查”检查工作。②加强向相关企业宣传指导。

  取消审批后,盐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督管理体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65号)“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督管理体制”“健全盐业综合监管”等要求,做好食盐管理与监督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根据渝府发〔2016〕65号文件要求,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盐业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过渡期,市盐务局要严格按照现有体制履行盐业监管职责,市经济信息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积极做好职能调整相关工作,确保监督管理体制平稳过渡。

  ①取消审批后,盐业主管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生产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渝府发〔2016〕65号文件要求,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市盐务局要严格按照现有体制履行盐业监管职责;市经济信息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积极做好职能调整相关工作,确保监管体制平稳过渡。

  ①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②根据修订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础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③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运用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①取消审批后,实行备案管理。②市司法局要通过告知性备案了解掌握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港澳律师信息,加强完善日常管理。

  ①取消审批后,市环保局要研究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保护区生态旅游专项规划,加强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防止不合理的旅游开发活动。②要加强对保护区内旅游开发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旅游开发建设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市、区县(自治县)房屋主管部门将依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含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实施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审批”“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审批”3个项目。

  ①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文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手段落实保护规划确定的内容。③按照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强化日常巡查,保证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④通过保护规划实施评估,确保保护规划的执行。

  ①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②要加强巡查检查,察觉缺陷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上的问题的,严格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①取消审批后,水(河道)主管部门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②要加强巡查检查,察觉缺陷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上的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①该涉河事项已下放区县(自治县)水(河道)主管部门。②区县(自治县)水(河道)主管部门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取消审批后,市水利局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①取消审批后,市农委要强化“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逐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扩散和蔓延。②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坚决查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①加大肥料打假力度,对肥料产品开展“双随机”抽查,并及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②制定实施肥料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肥料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①取消审查后,市农委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列入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②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①取消审批后,市农委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设计和管理制度时提出具体实际的要求,加大对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规划和制度的监督力度,完善应急预案。②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开展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

  取消地方初审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直接受理审批,审批时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意见,并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21号)

  ①取消审批后,市质监局要通过进一步强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把关。②采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按时进行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①取消审批后,市文化委要在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标识等方面加强监管。②明确非卖品内容应限于公益宣传、企业和事业单位宣传、交流、商品介绍,在非卖品载体印刷标识面及装帧的显著位置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制作单位和复制单位。③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①取消审批后,将药用辅料注册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批一并办理。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延伸监管,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做全面覆盖,开展监督抽验和延伸检查、飞行检查。

  ①取消审批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强化“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严格把关,明确监管重点,开展摸底检查,加强日常监督。②依照国家要求,建立网上信息发布系统,方便公众查询,指导公众安全用药。③建立网上售药监测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审批分为一类和二类,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第三方平台)进行审批为一类,发A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别的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公司进行审批为二类,发B证、C证。本次取消的项目为省级审批的二类。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

  取消地方初审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直接受理审批,审批时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意见。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取消审批后,市林业局要严格执行“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对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单位加强监管,禁止将植物检疫对象活体带入非疫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格处理。

  渝府发〔2014〕32号文件已取消“因教学、科研需在非疫区对省级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现贯彻国发〔2017〕7号文件,进一步取消“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市林业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初审

  市林业局加强督促指导,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明确的监管责任,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审批后,市林业局要加强对营造林工程质量的监管,建立营造林工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①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明确的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内容开展相关活动。②加强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日常管理,避免林木种质资源流失。

  取消审批后,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修改完善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制定的古建筑电器火灾防范有关标准,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取消审批后,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修改完善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制定的古建筑电器火灾防范有关标准,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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