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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厂管理制度 及印刷行业五项制度 2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一)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谨慎保管,不得损毁。(二)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三)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公司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谨慎保管,不得丢失。(四)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第2条操作规程1、正确使用生产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非有关人员严禁乱动生产设备。2、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药品要按使用说明正确操作使用,注意防火、防爆、防毒。3、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生产,严禁因抢时间而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条产品质量1、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保证产品质量。2、严把原材料进库关,高品质原料出高品质产品。3、禁止使用替代原料,严格按配方配料,配好料,配足料。3、注意生产过程中的细小环节,要求包装密封良好,码垛整齐美观。5、检查产品的标签、名称、生产日期、做到万无一失。6、装车前需最后检查、核对(产品的名字,数量、包装情况),做到单货相符。7、文明装车,堆码合理。

  五、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一)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二)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二、承印登记制度(一)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二)《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三)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条生产纪律1、遵守企业考勤制度。2、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产品配方生产,勤俭节约,杜绝浪费。3、爱惜生产设备、原材料和各种包装材料,严禁损坏。4、服从生产主管的安排,及时作业,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5、衣着清洁整齐,根据相关要求穿制服上班。6、严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须向生产主管请假。7、保持车间环境卫生,不准在车间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每次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将地面清扫干净。8、当产品出现不良时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查找原因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四条安全生产1、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2、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操作,防止出现伤亡。3、预混料生产时必须戴好防毒口罩、手套,防止腐蚀。4、注意搬运机械的操作,防止压伤、撞伤。5、正确使用带电设备及电气开关,防止遭受电击。6、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堆放,并树立醒目标志。7、原材料、包装物、零小的设备应布局合理,堆放整齐。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一)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二)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三)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第五条设备管理与维修1、大宗设备应有专人负责。2、所有设备应定期保养,每日检查。3、制订完善的设备维修及保养计划,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一、承印验证制度(一)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Biblioteka Baidu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五)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六)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公司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七)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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