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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画册
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样本doc

  第二条设立《印刷登记簿》。接受委托排版制版出版物时,登记员要对排版制版的出版物名称、出版单位、排版制版委托书、准印证(许可证)、印刷合同、有关文件、排版制版数量等内容做登记,以备查验。

  第三条接受委托排版制版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印刷品的名称、排版制版数量、印刷合同、委托排版制版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有关批准文件、介绍信或证明等进行登记,以便备查。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排版制版业务,必须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地级以上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排版制版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二条接受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排版制版业务,委托装订单位一定要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排版制版。公安部门指定的排版制版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保存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装订上述印刷品。

  第一条在排版制版过程中产生的出版物残次品、废品,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负责收集并交给仓库,由仓管员负责销毁。

  第二条在排版制版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的残次品、废品也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负责收集并交给仓库,再交给委拖装订单位,或经委托排版制版单位同意后销毁。

  第三条在排版制版其他印刷品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及废品,也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八条接受委托接受注册商标标识的排版制版业务,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九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的排版制版业务,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条接受委托接受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排版制版业务,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装订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四条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特种印刷品,或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排版制版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付情况、半成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一条排版制版成品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管和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仓库保管员负责。

  第二条排版制版业务完毕后,要全部交由仓库保管,仓管员要根据各工序的交接单进行核对,确保所有产品都进仓。

  第三条仓管员要妥善保管印刷品,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遗失,并做好防潮、防火工作。

  第一条排版制版业务的制作样板验收进仓后,除按规定留存一份样本备查外(2年内),须全部交给委印单位,不得擅自留存;排版制版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二条排版制版的包装装潢印刷品,须将排版制版成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废品等)连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托排版制版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排版制版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三条排版制版的其他印刷品,应按规定将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拖装订单位或个人,对有规定不能留存样本、样张的,若企业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应征得委托装订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后,可留存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排版制版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散发。

  第三条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在印刷前,印刷委托书除了必须经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盖章外,还须事先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

  第四条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其复印件;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或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五条接受委托接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排版制版业务,必须验证并收存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六条接受委托接受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排版制版业务,必须验证并收存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七条接受委托接受境外出版物的排版制版业务,必须持有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并收存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二条接受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在印刷前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排版制版专项印刷企业在验证经省新闻出版局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印刷委托书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装订。

  第十三条接受排版制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装订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排版制版单位必须出具委托装订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印刷企业一定验证并收存委托排版制版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排版制版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地级以上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排版制版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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