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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画册
关于逐步加强印刷复制业管理的意见(下)

  13、印刷复制经营许可制度。要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刷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国家相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审核审批印刷企业。根据我省实际,要稳定发展出版物印刷企业,重点发展采用印刷数字化生产和信息管理流程,以及自动化和联动化生产技术,能带来先进生产的基本工艺设备和管理模式的企业,改造和淘汰生产规模过小、技术陈旧落后的企业;积极发展与新产品相配套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适度发展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地下窝点,要严厉查处,坚决取缔。

  14、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印刷复制委托书制度的通知》(鄂新出发[2005]48号),加强对出版单位、印刷企业的日常监管,组织对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和必要的行政处罚。各出版、印刷单位要明确专门的部门和具体的人员负责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的使用和管理。

  15、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制度。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的、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16、承印验证制度。印刷企业接受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17、承印登记制度。印刷企业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18、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企业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谨慎保管,不得损毁。要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19、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企业一定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并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20、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印刷企业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21、印刷产品质量检验认定制度。认线年颁布的《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见》和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出版物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见》(鄂新出发[2005]167号),做好省优产品的检测认定和署优产品的推荐工作。全省出版物印刷质量省优产品检验测试认定每年度进行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省优产品由省质检站进行仔细的检测,提供检验测试数据,再由省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为提高书刊印刷质量的整体水平,出版物印刷企业、出版社、期刊社每年都应有至少2种以上的产品参加省优产品检验测试认定。对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省优产品检验测试认定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要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署优产品直接从省优产品中推荐,由省质检站组织推荐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6]64号)精神,从2005年度开始收取省优产品检验测试认定费。

  22、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制度。全省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核验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新闻出版局统一组织。出版物、出版物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由省新闻出版局进行年度核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复印打字单位由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年度核验。属于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工作的企业,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新闻出版局先进行审核,并在其《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中“印刷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统一报省新闻出版局办理年度核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认真审核印刷企业报送的年度核验材料,并对印刷企业实地抽查。对不符合《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的印刷企业,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一个年度内未承印5个品种的出版物,一个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停产半年以上的,按照企业审批权限,由出版行政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达不到条件的,由原发证的出版行政部门视情况调整其营业范围。年度核验工作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出版行政部门对年度核验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下发催验通知书,自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度核验的,停止其印刷经营业务。

  一是复制经营许可制度。设立音像复制单位,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告的要求审批。其中,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和录音带、录像带复制单位由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由省新闻出版局审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1)复制单位一定要凭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或《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受托复制,不得接受其复印件、传真件委托的复制业务,不得在接受复制委托书前先行复制。接到委托书后,复制单位一定要向出版单位或发证机关核查其真伪,并留存核查凭证一年备查。因接受伪造、变造的委托书复制侵权盗版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理应当承担对应责任。

  (2)复制单位接受复制委托时,必须要求委托方完整、准确、规范地填写委托书,栏目填写不得缺略。一份委托书只能一次性用于一种音像制品的复制,不得用于成系列或无确定节目名称音像制品的复制。复制单位所复制的节目名称、数量必须与委托书填写的内容一致。

  (3)严禁复制单位之间的转委托行为。复制单位因某一些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与委托方约定的复制加工业务时,可由省新闻出版局推荐其他复制单位,但必须经委托方同意并重新开具委托书。

  三是光盘来源识别码制度。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一定要使用蚀刻有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四是驻厂监督员制度。光盘生产厂驻厂监督员由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选派具有高度责任感、熟悉业务、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工作认真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担任。驻厂监督员不得接受所驻企业以及它工作人员任何理由的馈赠和宴请。驻厂监督员的职责是:检查所驻厂在接受境内单位委托加工光盘时,是否按规定接受复制委托并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所加工的光盘是否打上来源识别码(SID码);所加工的光盘有无反动、涉黄内容;光盘的生产数量和产品流向。监督员应每月逐项向省新闻出版局和省版权局书面报告上述检查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

  五是月报制度。复制单位应按照有关音像统计报表规定的要求,填报生产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汇总,而后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24、各级新闻出版局要切实转变职能,逐步加强和改进印刷复制业的管理。加强和改进管理,必须明确管理职责。要把观念和作风转变到向依法行使政府职能上。要切实实行“四个转变”,即:由重审批轻监管向“批”“管”结合、大力强化监管转变,由重集中整治轻日常管理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转变,由重查处轻防范向“查”“防”并重转变,由重末端管理轻过程管理向全过程监管转变,做到依法行政,科学行政。

  25、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市、州新闻出版局应有专人负责印刷复制管理工作,县(市、区)新闻出版局应分工一名干部负责此项工作。为解决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应根据本地实际,整合管理力量和执法资源,将印刷复制业管理纳入“扫黄”“打非”、综合治理、版权管理等工作范畴,一同安排部署,一同量化考核,一同检查验收。同时,应加强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6、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将管理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年终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达成目标情况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对达成目标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奖励;对监管不到位,出现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主动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7、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完善分级管理体制,做到责权明确,各负其责。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出版物专项的企业,由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新闻出版局审核,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含复印、影印、打印)经营活动的企业,委托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新闻出版局审批,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并在每年年底将当年批准设立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地址、法人代表、企业类型、注册投资的金额、职工人数)汇总报省新闻出版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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