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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5月24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经过1994年5月24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号发布施行)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按照各自的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活动做监督和查看。

  (一)贯彻实行国家关于出书、版权、印刷职业处理等方面的法令、法规和规章,拟定详细的处理制度和行政办法;

  (二)拟定并安排施行全省印刷作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标准化规划,进行技能和质量监督,辅导印刷企业安排对外沟通和交易协作;

  (三)担任印刷企业开办、挂号以及图书报刊印刷定点企业审阅赞同的有关事宜;

  (四)担任正式出书物和非正式出书物的印刷答应证处理,安排对印刷企业的年检作业;

  (五)会同公安、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对印刷活动做监督处理,依法查办不合法印刷活动和不合法出书物,维护出书、印刷、发行单位的合法权益。

  非正式出书物是指由非出书单位经行政主任部分赞同,报省新闻出书局赞同发给《准印证》,供单位内部运用,不得公开征订出售的资料性的图书、报刊等。

  (一)违背宪法和法令,损害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以及反抗淫秽、封建迷信的出书物;

  (二)冒充出书社名义或假造书号盗印的出书物,以及生意书号、刊号从事出书投机活动印制的出书物;

  (三)违背国家出书、版权、印刷处理规则,以及非出书单位私行印刷、发行、出售的出书物;

  (一)经企业地点地县级新闻出书(文明)行政处理部分审阅赞同,报州、地、市新闻出书(文明)行政处理部分赞同,发给《印刷企业运营答应证》,一起报省新闻出书局存案;

  (二)请求人持上述赞同文件,按规则到公安、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特种职业处理答应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承办图书、期刊、报纸等正式出书物和非正式出书物的印刷企业,由省新闻出书局审阅发给《图书报刊印刷答应证》,方可承印答应范围内的印刷事务。

  印刷企业歇业、转业、兼并、分立、迁址、改变运营项目的,按原批阅程序处理刊出或改变挂号。

  承印正式、非正式出书物的定点印刷企业,应向省新闻出书局按季报送印刷计算报表。

  (一)接受出书单位委印的图书、期刊、报纸等正式出书物,有必要要求委印单位出具发排单、付印单、或出示报纸、期刊挂号证;

  (二)承印非出书单位委印的内部书刊、资料等非正式出书物,应要求委印单位出具省新闻出书局核发的《准印证》;

  (三)承印外省(区)出书社的出书物、非出书单位的非正式出书物,有必要出具省级新闻出书部分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不得以任何方法将委印单位出书物的纸型及印版底片租赁、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仿制、印刷;不得私行加印、自行征订、发行和出售所印刷的各类出书物。

  (一)承印带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印刷品,有必要要求委印单位出具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广告运营答应证》;

  (二)承印带有厂名、企业标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产品装潢包装品,有必要要求委印单位出具介绍信和有关部分的赞同证书;

  (四)仿制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和书刊的,按国家《印刷、复印等职业仿制国家秘密载体处理办法》实行;

  (五)印制公告、公告、证明身份资历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印刷品,有必要要求委印单位出具其主管部分的证明和承印单位地点地县级以上公安部分和有关部分的赞同手续;

  (六)印制机关、集体、校园、企业和作业单位的作业证、介绍信、有公司名称的信封、信纸等,有必要要求委印单位出具单位证明。印刷企业确需留样张的,应征得委印单位赞同,并在印件在加盖“样张”戳记,避免丢失和外流;

  (一)未收取《图书报刊印刷答应证》或《准印证》,私行印制正式、非正式出书物的;

  (四)违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则,不检查委印人的各种证明资料,印制的印刷品给社会和别人导致十分严重损害的。

  运营复印事务违背前款第(四)项规则的,查办机关依据现实和情节,按照有关法令法规予以处理,可并处正告或许500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办法的行政处分决议,由县级以上新闻出书(文明)、公安、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按照各自的职权依法作出,其间:撤消《图书报刊印刷答应证》、《印刷企业运营答应证》、《特种职业处理答应证》、《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由发证机关决议;印刷企业运营停业整顿无效,被撤消《印刷企业运营答应证》的,公安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一起撤消其《特种职业处理答应证》、《工商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可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当事人逾期不请求复议、提起诉讼,又不实行处分决议的,作出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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