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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属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

  从中央企业和辽宁省、重庆市及其他省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情况看,可概括为“1+3”的模式,即“1”为中央企业的管理模式,中组部管理53户企业的正职,53户企业的副职及其他119户企业班子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3”为各省市的三种模式,有代表性的是辽宁省、重庆市和北京市。辽宁省有省属国有企业29户,由省委和省国资委分别实行整体管理,省委组织部具体管理13户,省国资委管理16户;重庆市共有40户市属国有企业,市委重点管理部分市属重要骨干企业主要领导,由市国资委具体管理,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其他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管理;北京市市委组织部管理部分国有企业正职,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归市国资委管理。

  1.原由中央管理的53户中央企业的正职由中央管理,考察这些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由中央组织部负责组织,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决定这些职务的任免,由中央组织部在征求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意见后,报中央审批,其中行政职务经中央审批后由国务院任免。由中央管理的53户中央企业的班子副职交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这些职务的任免,由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中央组织部派人参加考察,任免前征求中央组织部分管领导意见。

  2.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119户企业的班子和领导人员任免,由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其中行政职务由国资委任免,这些企业的法人代表变更须报国务院备案,7个工作日内国务院领导无异议即宣布任用决定。

  3.国务院派出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监事会主席仍由中央管理,中央组织部负责考察,提出任免建议,经中央审批后,由国务院任免;监事会监事经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后,由国资委任免。

  4.国资委监管的领导机构在京的中央企业,其党组织由国资委党委领导。国资委监管的领导机构在京外的中央企业和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在京外的直属企业(单位),其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市(地)以上党委领导,党建工作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国资委党委协助。其中由中央管理重要领导人员的企业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其他企业和单位的党组织由国资委党委或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党委)商地方党委确定。

  辽宁省成立国资委后,省委研究下发了《关于成立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按照“管少管好、资产规模和效益状况、尊重历史(老人老办法)和平稳过渡”的原则,对省属国有企业管理班子进行了划分。省委管理部分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班子,考察这些企业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省国资委派人参加;决定任免这些领导职务,由省委组织部在听取省国资委的意见后,报省委审批;行政职务经省委审批后由省政府任免。其他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由省国资委党委整体管理。决定任免这些领导职务,由省国资委党委考察并按有关规定审批,行政职务由省国资委任免。这些企业领导班子正职任免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重庆市共有40户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党委协助市委管理10户重点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和9户重点企业的董事长,由市国资委考察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党委书记的任免由市委行文,行政职务由市政府任免;其他领导职务和其余21户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由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

  北京市共有90多户市属国有企业。市委管理12户重要骨干企业的党政正职,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国资委参加,提交市委常委会审批,副职由市国资委管理,审批前要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其他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管理,其中6户重要骨干企业的党政正职,市国资委审批前要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省委企业工委撤销后,省委没有明确省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班子的范围,省国资委党委目前仍然管理原省委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班子。我省现有省属国有企业48户,其中省委管理9户(包括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省国资委管理39户。省委管理的班子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所有领导人员都提交省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其中行政职务由省政府任免。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班子由省国资委党委考察并研究决定。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都处在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管理模式。因此,对我省国有企业班子管理体制调整,要借鉴中央和其他省市管理模式,结合我省实际,体现改革的精神,大胆探索,逐步规范,不断理顺省属国有企业班子管理体制。

  (一)关于管理模式。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原则上实行整体管理,省委管理部分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班子,其他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省委或省国资委党委分别管理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党群领导职务;副总经理等经理层副职人选由公司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经班子主管部门考察,上报省委或省国资委党委同意后,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代表(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省委或省国资委党委各自管理。

  (二)关于管理范围。省委管理16户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省委继续管理金川集团等9户企业领导班子,增加管理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7户企业领导班子。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其他31户企业的领导班子。

  省二轻工业总公司在省轻工业联合会成立后,已无存在必要,建议撤销,其人员编制(含离退休人员)、资产统一由省轻工业联合会管理。

  (三)关于管理程序。省委管理16户企业中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国有参股公司董事和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考察这些企业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省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非金融类企业班子考察工作,省金融办派人参加金融类企业班子考察工作。决定任免这些企业领导职务,由省委组织部分别听取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的意见后(纪委书记征求省纪委意见),报省委审批。其中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由省政府任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人选由公司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经省委组织部考察,上报省委同意后,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省国资委党委管理31户企业中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国有参股公司董事和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决定任免这些企业领导职务,由省国资委党委组织考察,其中,金融类企业班子由省金融办协助管理,参与班子考察工作。考察提出拟任人选后,由省国资委党委审批。其中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由省国资委任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人选由公司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经省国资委党委考察并同意后,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省国资委党委审批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总经理)、党委书记前,要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纪委书记征求省纪委意见)。

  (四)不再确定企业行政级别。由省委审批的比照正、副厅级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任职,保留原有级别。今后新任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五)省国资委监管的领导机构在兰州的企业,其党组织由省国资委党委领导;领导机构在兰州以外的企业,其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市州党委领导,党建工作以地方党委为主,省国资委党委协助。

  (七)下发《甘肃省委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省委和省国资委党委各自管理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领导人员的范围和任免程序。

  1.借鉴中央划分中管企业的办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根据中发〔2003〕6号《关于成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所属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的领导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本通知精神确定。

  2.贯彻省委“三抓”总体工作思路。省委管理部分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大、关系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有利于省委省政府掌握全省经济命脉,引导和带动经济发展。

  3.充分体现改革精神。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公司法》的规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省委、省国资委党委重点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4.直接掌握一批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省委直接管理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企业领导人才,有利于省委加强对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三支队伍的统筹管理,促进干部交流和合理流动,有利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领导干部队伍。

  5.实行整体管理,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领导班子是一个整体,正职一般要在副职中产生,整体管理有利于总体了解和把握班子运行情况,有利于通盘考虑班子的长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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