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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厂五项规章制度docx

  印刷厂五项规章制度篇一印刷企业五项规章制度印刷企业五项规章制度一承印验证制度第一条公司成立验证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验证工作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第三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四条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

  印刷厂五项规章制度 篇一:印刷企业五项规章制度】 印刷企业五项规章制度 一、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 公司成立验证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 品的验证工作。 第二条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 县级 (或县级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 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三条 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 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四条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 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 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 明。 第五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印方有无 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 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六条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 使用的票证的,必须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 定的印刷企业一定验证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印刷企业所在地 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保存委印单位 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 2 年,以备查验; 并且不得再委托别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七条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 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公司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 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 证委托印刷单位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印刷企 业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印方有无事先 向广东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 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二、承印登记制度 第一条 公司成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 品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 第二条 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对 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 个人身份证、有关批准文件、介绍信或证明等进行登记,以被查验。 第三条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付情况、半成品和废 次品的处理、原稿、底片印件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一条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等印刷品的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由公 司仓库保管员负责。 第二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等印制完毕后,要全部叫由仓 库保管,仓管员要根据各工序的交接单进行核对。确保全部的产品都 进仓。 第三条 仓管员要谨慎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遗失, 并做好防潮、放火工作。 第四条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的出仓,要严格按财会部门开具的出 仓单发货。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一条 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须将印刷品全部 (含成品、半成 品、、废品等 )连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个人, 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二条 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应按规定将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 位或个人,对有规定不能留存样本、样张的,企业因业务参考需要 确需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 盖“样本”、 “样张”戳记后,谨慎保管,不得丢失;印刷的境外其他 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不得在境内销售散发。 五、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一条 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印刷物残次品、废品,不得到处乱丢, 由车间负责收集交给仓库,由仓管员负责销毁。 第二条 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的残次品、废品、也 不得到处乱丢。由车间收集并交给仓库,再交给委托印刷单位,或 经委托单位同意后作销毁处理。 第三条 在印刷其他印刷品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及废品,也须按有关 规定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条 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或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 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的规定办理。 【篇二: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 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 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 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 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 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 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 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 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 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 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 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 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 《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 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 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 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 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 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 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 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 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 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 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 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 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 发行、散发。 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 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 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 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 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 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 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 售。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 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 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 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 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 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 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 2 年,以 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 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 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 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承印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 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 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 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 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 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 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 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 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 毁。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 2 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 托印 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 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 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 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 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 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 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 “样本 ”、“样张 ”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 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 查。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 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 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 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 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 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 一并归档留存。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 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 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 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销毁。 第二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 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篇三:印刷厂管理制度 及印刷行业五项制度 2】 印刷厂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生产纪律 1、遵守企业考勤制度。 2 、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 按产品配方生产,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3 、 爱惜生产设备、原材 料和各种包装材料,严禁损坏。 4 、 服从生产主管的安排,及时作 业,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5 、 衣着清洁整齐,按 照要求穿制服上班。 6、 严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须向生产主管请假。 7、 保持车间环境卫生,不准在车间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每次 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将地面清扫干净。 8、 当产品出现不良时应立即 停工并上报,查找原因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二条 操作规程 1 、正确使用生产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非 相关人员严禁乱动生产设备。 2、生产过程中的药品要按使用说明正 确操作使用,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3、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 进行生产,严禁因抢时间而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条 产品质量 1 、必须树立 “质量第一、用户至上 ”的经营理念, 保证产品质量。 2、严把原材料进库关,高品质原料出高品质产品。 3、禁止使用替代原料,严格按配方配料,配好料,配足料。 3 、注 意生产过程中的细小环节,要求包装密封良好,码垛整齐美观。 5 、 检查产品的标签、名称、生产日期、做到万无一失。 6 、装车前需 最后检查、核对 (产品名称,数量、包装情况 ),做到单货相符。 7、 文明装车,堆码合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 1 、生产过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2、严格 按照设备使用说明操作,防止出现伤亡。 3 、预混料生产时必须戴 好防毒口罩、手套,防止腐蚀。 4、注意搬运机械的操作,防止压伤、撞伤。 5 、正确使用带电设备 及电气开关,防止遭受电击。 6、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堆放,并树 立醒目标志。 7 、原材料、包装物、零小的设备应布局合理,堆放 整齐。 第五条 设备管理与维修 1 、大宗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2 、所有设备 应定期保养,每日检查。 3 、制订完善的设备维修及保养计划,并 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制度行业五项制度 一、承印验证制度(一)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 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 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二)印刷企业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 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 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 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 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 格证明。(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 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 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 在境内销售。(五)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 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 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六)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 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公司名称的介绍信、工作 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 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 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 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七)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 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二、承印登记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 《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 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 《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 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和联系方式,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 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二)《印刷登记簿》一式 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 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三)印刷业经营者应当 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 政部门备案。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 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 当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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