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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管理5项制度1完整篇

  在地县级工商行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接受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印刷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印刷品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品的,还必须验证经营资格证明。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

  第四条接受委托印刷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品的,还应当验证经营资格证明。

  第五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地级以上市出版行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七条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公司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一定要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印刷企业一定验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地级以上市出版行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证明.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公司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

  和身份证复印件。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种证明文件 2 年,以备出版行部门、部门查验。

  第四条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或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才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一条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印刷物残次品、废品,不得到处乱丢,由车间负责收集交给仓库,由仓管员负责销毁.

  第二条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的残次品、废品,也不得到处乱丢,由车间负责收集并交给仓库,再交给委托印刷单位,或经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后作销毁处理。

  第三条在印刷其他印刷品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及废品,也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一条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须将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废品等)连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二条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应按规定将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个人,对有规定不能留存样本、样张的,企业因业务参考需要确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后,谨慎保管,不得丢失;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散发。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

  第三条接受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一条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等印刷品的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由仓库保管员负责。

  第二条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制完毕后,要全部交由仓库保管,仓管员要根据**工序的交接单进行核对,确保全部的产品都进仓。

  第三条仓管员要谨慎保管印刷品,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遗失,并做好防潮、防火工作。

  制度、承印承印验证制度、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印刷业经营者执行五项制度等**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部门)、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本行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项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对所在地部门、出版行部门报告。

  第一条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对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有关批准文件、介绍信或证明等进行登记,以备查验。

  第三条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付情况、半成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原稿、底片印件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六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一定要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印主管部门的证明和部门的准印证明,保管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

  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印刷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省、**、直辖市人民府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直辖市印刷境外出版物

  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商标标识印刷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证》或者由商印刷商标标识标人所

  治区、直辖市出版行部门备案专用章)。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的,必须验证由出版行部门统一制作,由省、**、直辖市人民府出版行部门核发的《出版许可证》,并收存《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行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直辖市人民府出版行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出版行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内

  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证》、、商标图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出版行部图书、期刊图书门统一格式,由省、**、直辖市人民府出版行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加盖所在省、自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销毁。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部门备案。

  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级别人民府出版行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直辖市人民府出版行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印刷布告证、在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在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安部门核发的准印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谨慎保管,不得损毁。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 2 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公司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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