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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公司管理制度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体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思考员工与家属团聚的问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定以下管理制度。

  2. 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努力完成/超额完成上层下达的任务。

  3. 工作时间内不得办私事,不做私活。不能吃零食,不能饮酒,工作岗位禁止吸烟,吸烟要到指定的吸烟区,不得大声喧哗,吵闹。

  4. 职工必须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分配,如果本人认为调动分配不当,可以向上层反映,但在未改变前,仍须执行原决定。

  2. 职工不得无故缺席和旷工。(旷工半日,不发当日工资,并罚款50元;旷工一日,不计当日工资,并罚款100元,以上均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1) 上下班时间均有5分钟弹性时间。超过5分钟罚款20元/次(在日工资扣除);迟到30分钟以上视作旷工处理: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一律作旷工半日处理;1小时以上一律作旷工一日处理。

  2) 早退者一律视为旷工处理:早退1小时内一律作旷工半日处理;早退1小时以上作旷工一日处理。

  4. 禁止委托他人或代他人刷卡考勤,代他人刷卡罚款50元/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5. 请假必须先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申请表格应提前2日递交。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在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视为有效假期)。

  7. 病假:必须出示医院有效证明,无效证明一律按旷工处理;每月病假一个工作日内不扣工资。

  8. 事假: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全年事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按实际天数扣除日薪。

  9. 婚嫁:个人婚假为3天带薪假期,如到外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核给路程假,超出规定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10. 产假:女职工产假为45日带薪假期,男职工产假为3天带薪假期。员工到外地(户口所在地)休产假的,根据在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超出规定日期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1. 各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印刷操作机器维修等相关知识。

  2. 按要求出成品。成品、损耗数量、领料数量相符并登记,坚决杜绝浪费现象发生。

  4. 勤检查电源线路,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车间主任或公司经理。禁止乱拉,乱接电线、插座,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动用机器。助手和学徒必须在领机的指导下进行。

  5. 工作场地应保持整洁畅通,地面、工作台、及其周围无杂物,维修工具、配件要放到规定的位置。生产前后的所有设备要放回原定的位置,不准随意乱放。

  6. 机上所有安全防护设施,需要定期检查,未经许可不准为了操作方便,擅自拆除。如有发现机器设备有损害事故,立即汇报,经分清事故性质后,方可拆卸修理。

  7. 每天工作结束后,对使用设备进行日常保养,并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养。以确保设备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生产结束后必须关闭设备电源。

  1. 晒版房、印刷、啤机、后加工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每个工艺的制作过程,各道工序要严格把关,保证成品的质量(一般情况按样品要求制作),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必须向业务员或设计师问清楚才进行印刷,以防出错。

  2. 晒版前务必要检查晒版机上有无灰尘、花点,确保质量。也要检查菲林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如有套位不正,页码不对,含糊不清晰等情况,应向制作人提出。

  3. 印刷前要做好加油、上墨、上纸和机台清洁卫生等各项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4. 晒完版后,菲林必须分类放好;晒版房必须每天打扫,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5. 印刷好的印件要整齐放好;印完之后的版材(校版纸、废品)必须封好、整齐分类放好,方便日后使用。

  6. 不得以工作之便谋私利、交人情。不得印刷生产之外的印刷品,不得翻印非法制品。

  7. 所有制作人员必须以人身安全、机械安全为第一。不得擅自操作机械,如有意外,后果自负。

  7、 保持车间环境卫生,不准在车间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每次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将地面清扫干净。

  3、禁止使用替代材料,严格按生产通知单生产,有问题,请示车间主任或生产厂长。

  4、生产印制前,检查材料的标签、名称是否与通知单一致,检查首件文字、颜色、尺寸与要求是否一致,做到万无一失。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第二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第二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二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7、 保持车间环境卫生,不准在车间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每次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将地面清扫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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