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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通知开展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总署关于尽快构建以“四大准入”(企业、市场、职业、岗位)为基础的新闻出版行业管理体系的要求,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9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逐步加强对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

  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出印﹝2003﹞1142号),现根据印刷行政管理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作补充通知如下: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不停地改进革新管理思路,完善管理机制,更新管理手段;动态掌握印刷公司基本现状和全行业改革发展基本情况,强化印刷行政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在印刷业构建“四大准入”管理体系,特别是要逐步强化印刷企业退出机制,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审核登记;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好地推进依法、科学、民主行政,促进印刷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加审核登记的单位为所有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含2007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周期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根据以往开展审核登记工作的真实的情况自行确定。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自行组织实施,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一)《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印刷企业填报)、《复印打印企业审核登记表》(复印打印企业填报)。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最重要的包含:执行国家相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门槛;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内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情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对审核登记期内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别的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程序后,由负责印刷企业审核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三)印刷设备是不是满足规定,列入《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的人是不是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不是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材料、印刷和装订的各项品质衡量准则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一)准予审核登记。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审核登记报告和《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的印刷企业,准予审核登记。对通过审核登记的,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企业。暂缓审核登记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确定。暂缓审核登记的企业在暂缓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

  (三)印刷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登记: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审核登记,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凡参加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所附《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并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审核登记表,做出能否通过审核登记的决定。

  (三)审核登记工作结束后,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核登记总结报告和总署统一制定的《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同时将被暂缓审核登记、不予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名单一并附上。2008年4月30日前,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核登记情况工作总结和《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报送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总署将对各地审核登记报送的情况予以备案。

  (四)凡2008年不开展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省份,也应在2008年4月30日前将《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报送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

  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作全面部署,并可根据本地区的详细情况制定审核登记的实施细则。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准确、详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审核登记期间,总署将对各地开展审核登记工作的情况做抽查,对不认真开展此次审核登记、审核登记情况工作总结和《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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