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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日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同不合法制作、出售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告人迟某某犯不合法制作、出售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犯不合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别离处分金5000元、1万元。被告单位东光县某塑业有限公司犯不合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分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迟某某在未经“东阿阿胶”“桃花姬”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即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托付许可下,找到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王某某,向王某某供给“东阿阿胶”“桃花姬”商标标识图画,托付其制作印有“东阿阿胶”“桃花姬”等注册商标的塑料手提袋。因某公司不具有制作该类塑料手提袋的资质及才能,王某某与担任被告单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魏某某商定由该公司加工出产。王某某以450元一张的制版价格,托付东光县某电雕制版有限公司制作冒充“东阿阿胶”“桃花姬”注册商标标识图画的辊筒制版4张,交由某公司使用该辊筒制版制作冒充的“东阿阿胶”“桃花姬”的塑料手提袋18450个。2021年7月,迟某某再次联络王某某印制涉案塑料手提袋,王某某选用相同的方法由某公司制作该塑料手提袋18100个,两次合计36550个。2022年1月3日,东阿县公安局在迟某某处抄获上述塑料手提袋11100个。

  另查明,被告人迟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付出货款13034元,王某某向被告单位某公司付出货款10599元,王某某获利2435元。迟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的36550个手提袋,除11100个未出售外,向于某某出售8600个,出售金额6320元;其他16850个手提袋对外零散出售,每个手提袋价格0.8元至1元不等。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迟某某不合法制作、出售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不合法制作、出售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王某某、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魏某某作为某公司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不合法制作别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不合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迟某某、王某某、魏某某主动到案,照实供述违法事实,与某公司均构成自首,可从轻处分。迟某某、王某某、某公司、魏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据被告人迟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的违法情节、悔罪体现及判前社会调查结果,适用缓刑没有再违法的风险,对所寓居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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